昨日,广州市法制办正式对《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明确了垃圾分类的类别以及分类过程中的管理问题,其中,对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每次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
学校安排一定课时进行垃圾分类教育
《规定》指出,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生活
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和动员单位、个人积极参加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同时,也要求市、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意识。而学校应当安排一定课时,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并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
大件垃圾要预约上门收集
《规定》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有条件的区域可以在四类的基础上进行细分。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应当按照分类类别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同时,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城市生活垃圾,并积极配合进行分类收集。其中,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或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上门收集搬运。
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
在以前的垃圾分类试点过程当中,就有市民反映称他们是把垃圾分类了,但是环卫工人在收集的时候就把它们混杂在一起了,这样一来,分了也白分。
为此,《规定》明确指出,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运输。运输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运输工具,必须做到密闭、整洁、完好,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扬撒、遗漏垃圾。
不分类的个人罚50元
《规定》指出,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设置
垃圾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未保持垃圾桶完好、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每次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
●可回收物:是指生活垃圾中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垃圾,包括纸类、塑料、玻璃、金属、织物和瓶罐等。
●餐厨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食品交易、制作过程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等。
●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它城市生活垃圾,包括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渣土类等生活垃圾。大件垃圾,是指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包括家具和家电等。